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肇庆高新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反映。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肇庆高新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肇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年)》(肇办字〔2021〕16号)文件精神,推动肇庆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效能,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结合肇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其主要功能为:
(一)开展技术研发。围绕肇庆高新区产业需求,与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合作或独立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建设合作攻关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孵培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企业、机构和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社会资本与专业技术交易平台合作,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三)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四)引育高端人才。吸引院士、国家重点联系专家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培养及造就一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肇庆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肇庆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有关扶持政策,组织开展肇庆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培育、评价和指导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备 案
第四条 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应为在肇庆高新区内注册且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肇庆高新区内。可由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具有明确的科研、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围绕国家和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在肇庆高新区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收入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六)主要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肇庆高新区。
(七)已认定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视同已备案。
第五条 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肇庆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备案的方式,申请单位填写《肇庆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备案审查。科技管理部门可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对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以及单纯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结果公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区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科技管理部门发布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六条 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备案须提交材料:
(一)《肇庆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共建协议或机构章程;
(四)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人才引进、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五)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对通过省、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50万元资助。认定当年可不参加综合评价,不重复享受第十条的资金扶持。
第八条采用创新券等支持方式,支持推动企业向区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第九条通过备案的区新型研发机构或依托其绝对控股的投资平台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创办且参股并在肇庆高新区内注册的企业,培育孵化首次被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每家10万元给予区新型研发机构补助,补助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多家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创办的企业,仅能作为一家区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资质。区新型研发机构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所入驻的孵化器运营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以及区新型研发机构自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本条政策支持。
第十条实施综合评价后补助。对于按要求报送建设运营情况且已备案的区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建设运营情况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A等级的补助50万元,B等级的补助30万元。上一年度已获得该补助的区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横向收入增幅在10%以上的,方可连续申报。
第十一条对于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智能网联电动汽车、汽车轻量化、新能源电池)、生物医药(兽医兽药)、金属加工(高端金属制品)等重点发展产业和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支撑强的区新型研发机构,以及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的战略科技力量,按“一所(院)一策”或“一事一议”原则,与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给予区财政资金支持。协议期内不重复享受第十条政策支持。
(一)属于登记设立事业性质的机构,不定行政级别,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给予研究机构一段时期的稳定支持,赋予研究机构充分自主权。
(二)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机构,通过定向委托、择优委托等形式,予以财政支持。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区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区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鼓励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并享受相应的资金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区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区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对区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第四章 管理和评价
第十五条 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区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第十六条多元投资设立的区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十七条 区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区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第十八条 区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需要采取双聘、临聘及其他方式聘用兼职人员。双聘人员在区新型研发机构工作期间,可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原单位,可与双聘人员原单位约定双聘期间人员管理方式,原则上双方机构应互认人员双聘期间的科研产业和考核情况,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区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全时聘用人员为固定人员,非全职全时聘用的按照兼职流动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区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区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区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区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2月份前自主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评估报告。汇报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区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一年一期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方面评价分析,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A)、良(B)、合格(C)和不合格(D):(一) 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二)评价得分80分至90分(含80分)为良;(三)评价得分60分至80分(含60分)为合格;(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区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统计调查。鼓励区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和年度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区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发生重大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确因不可抗力无法及时报告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孵化企业需符合入园要求且证照手续齐备,自觉接受区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的区财政投入资金(以下简称区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按特殊支持和普惠支持分为事前资助和事后奖补两类。对上级部门出台的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资金扶持政策与本办法有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财政资金预算及投入资金限额,及时审核拨付投入资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投入资金预算,并组织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新型研发机构区财政资金投入范围为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成果孵化、科技交流等方面。制定肇庆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事前扶持资金使用“禁止清单”,设定禁止经费使用的条件,凡普遍性禁止原则类和列入禁止类情形的,一律不能进行开支。以绩效为导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相关清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当调整清单。
资金扶持项目为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原则上无需验收结题,但应明确扶持资金使用方向,符合本办法的专项资金使用说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开支,普遍性禁止原则类和列入禁止类的经费使用情况一律不得开支。
第二十七条区新型研发机构按财经纪律和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二十八条 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对“一所(院)一策”或“一事一议”引进的区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综合评价范畴,结合有关合作协议中规定的责、权、利,对区新型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相应扶持:对评价为A等级的拨付当年度全额款项;B等级的拨付70%款项,30%款项在下一年评价为B等级以上时一并拨付,否则不再拨付;C等级的不拨付款项,下年度绩效评价为B等级以上的,按上述标准拨付上年度和当年度款项;D等级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中止协议。
对普惠支持政策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区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资金资助,逾期不予受理。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同时由区财政局出具资金使用意见,报区管委会研究审定。区财政局按照区管委会批复的意见和额度,下达专项资金通知并按有关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区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全区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科研诚信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被撤销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区新型研发机构或相关负责人,一经查实, 不再列入区新型研发机构序列,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肇庆高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肇庆高新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肇高管办〔2017〕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