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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6    来源: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肇庆高新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上市办反映。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肇庆高新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区内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多渠道直接融资,提高区内企业上市积极性,促进区内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企业做大做强,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和主要纳税地均在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经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执行,执行机构为高新区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是指高新区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所指资本市场包括国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下称区域市场)。

  第五条 支持高新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遵循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市奖励办法》的奖励资金,由市和区各承担50%,超过市的奖励范围内的奖励金额由高新区财政承担。

  第七条 被认定为上市(拟在沪、深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下同)后备企业享受的优惠:

  (一)经区上市办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享受高新区重点项目有关优先、优惠待遇。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办事“绿色通道”。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处理涉及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有关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第八条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程中,完成以下步骤的,分阶段申请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

  (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

  1.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上市辅导协议,且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在《市奖励办法》基础上,高新区追加奖励100万元,其中80%奖励给企业高管。奖励资金分2次奖励给企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与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签定的上市辅导协议后奖励50万元,企业正式上市后再给予奖励50万元。

  2.企业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在《市奖励办法》基础上,高新区追加奖励100万元,其中80%奖励给企业高管。奖励资金分2次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奖励50万元,企业正式上市后再予奖励50万元。

  3.企业正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集并投资于本区的金额在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在《市奖励办法》基础上,高新区追加奖励200万元;

  (2)首发募集并投资于本区的金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在《市奖励办法》基础上,高新区追加奖励200万元;

  (3)首发募集并投资于本区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在《市奖励办法》基础上,高新区追加奖励200万元;

  (4)首发募集并投资于本区的金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在《市奖励办法》基础上,高新区追加奖励200万元;

  (5)首发募集并投资于本区的金额15亿元以上的,在《市奖励办法》基础上,高新区追加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主要纳税地均在肇庆高新区,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新区的企业,根据其首次募资并投资于本区的资金规模(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集并投资于本区的金额在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在《市奖励办法》基础上,高新区追加奖励300万元;

  2.首发募集并投资于本区的金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在《市奖励办法》基础上,高新区追加奖励300万元;

  3.首发募集并投资于本区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在《市奖励办法》基础上,高新区追加奖励300万元;

  4.首发募集并投资于本区的金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在《市奖励办法》基础上,高新区追加奖励300万元;

  5.首发募集并投资于本区的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在《市奖励办法》基础上,高新区追加奖励300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进入到精选层挂牌,高新区追加奖励100万元。

  (四)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新三板挂牌的奖励资金。

  (五)区内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高新区,并在高新区为主要纳税地,并承诺迁入高新区后5年内不迁出的,在《市奖励办法》基础上,高新区追加奖励1000万元。

  (六)给首家在高新区上市的企业特别奖励200万元,根据其提出的资金奖励申请,经审议通过后,在企业正式上市后一次性奖励到企业。

  (七)对企业在股改过程中的补缴税款,按地方贡献的90%给予奖励,其中80%奖励给企业高管。

  第九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工作依照《市奖励办法》执行,其中工商注册登记及主要纳税地在高新区的企业,直接列入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区后备企业。

  第十条 新三板后备企业认定依照《市奖励办法》执行,其中工商注册登记及主要纳税地在高新区的企业,直接列入高新区新三板后备企业库管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第十一条 有关高新区奖励部分,在每个阶段完成后,企业原则上在3个月内提出资金奖励或补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境内上市奖励申请。

  1.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上市辅导协议,且已被市上市办列入为市上市后备企业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工商注册登记及主要纳税地在高新区,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与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签定的上市辅导协议;

  (5)省证监局出具的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

  2.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相关材料证明。

  3.企业正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中国证监会批准企业上市的有关文件材料,及沪、深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书;

  (4)企业招股说明书及募集资金投向本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境外上市奖励申请。

  1.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工商注册登记及主要纳税地在我区,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由企业上市所在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材料,及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书;

  5.企业招股说明书及募集资金投向本区的相关证明材料;6.其他相关资料。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

  1.与有资质的券商签定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阶段。

  (1)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与有资质的券商签定的辅导协议;

  (4)其他相关资料。

  2.正式在新三板挂牌阶段。

  (1)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挂牌证明文件;(4)其他相关资料。

  (四)区域市场融资奖励申请。

  1.区域市场融资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区域市场出具的挂牌及首次成功融资的证明文件;

  4.其它相关资料。

  (五)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高新区、并在高新区为主要纳税地的企业,参照第(一)项第3点企业正式上市阶段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在高新区缴税凭证。

  第十二条 奖励申报程序。

  经高新区上市办、区财政局审核通过的高新区追加部分奖励申请,报区管委会审批后,由区上市办向社会公示。如有个人或组织对企业的奖励申请提出异议的,由区上市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如异议属实,区上市办可以直接驳回企业的奖励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如异议不实,区上市办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区管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奖励的,除全额追回企业所获奖励资金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获得高新区支持企业上市各阶段奖励资金的企业,自实际获得相关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将注册地及主要纳税地迁出高新区或变更至高新区以外的;或者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自实际获得相关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将注册地及主要纳税地迁出高新区或变更至高新区以外的,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需按通知要求参加高新区举行的相关培训、政策宣讲等活动,配合区上市办做好上市有关工作,高新区有权对不配合的企业或机构取消获得本办法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申请市奖励部分,参照《市奖励办法》的申报程序执行,《市奖励办法》规定的相应奖励金额及申报程序如有变动,参照市最新规定及申报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上一条: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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